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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配备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省内注册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7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本企业“安管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自行整改。
二、省住建厅将从2021年4月起,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4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相关规定,依托《湖北省建筑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对全省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管人员”持证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安管人员”配备不满足要求的企业,视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4日